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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典型案例:“指示交付”情形下海船“不停航办证”案例分析

作者:船员考事网 发布日期 2025-10-14

指示交付”情形下海船“不停航办证”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提升船舶登记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各界对船舶登记工作的了解,山东海事局精心梳理过往船舶登记工作,深度提炼并编写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船舶登记案例。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广泛宣传船舶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为船舶所有人、船厂、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方提供实操借鉴,共同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与航运市场环境 。

 

 

 

 

 

案例简介

 

2022年12月,A公司将所有的一艘沿海航线散货船光船出租给B公司,租期3年,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2024年5月,在船舶出租期间,A公司将这艘船舶卖给C公司。A公司和C公司申请了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向各自所在地的船舶登记机关同步申请转籍登记手续。因该船舶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到,B公司不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继续承租船舶直至原《光船租赁合同》到期。在此情形下,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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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船舶转让

返还请求权、船舶安全与民事责任划分

等事宜。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案例中,A公司将其对承租人B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返还请求权让与C公司,这种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情形下,光船承租人B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船舶,船舶买卖双方应结合原光船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转让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第三人的确认、转籍期间船舶安全与民事责任划分等问题。新旧船舶所有人及光船承租人也可以共同签订合同,约定好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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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船舶所有人A公司应通知承租人B公司船舶的买卖,并提交已通知的证明文件。

出让人需将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通知船舶的实际占有人(第三人)。通知是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船舶的所有权变动情况,并且在租赁等合同到期或者满足其他返还条件时,向新的所有权人(受让人)返还船舶。如果没有通知第三人,会影响指示交付的效力。因此,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这是指示交付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案例中,原船舶所有人A公司应通知承租人B公司知晓船舶发生买卖,并提交已通知的证明文件。如果新旧船舶所有人及光船承租人共同签订了合同文书,原船舶所有人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可以免于提交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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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情形下,当事人应确定船舶

所有权转移时间。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规定:“所有权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记载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记载的日期。当事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为约定的日期。”案例中,A公司与C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C公司将购买船舶的船款交清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船舶交接文件”。船舶交接文件明确:“C公司船款交清,船舶所有权自2024年5月12日起转移至C公司”。因此,C公司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

 

 

 
 
 

 

示相关当事人

 

 

一、“指示交付”情形下,在承租人实船交付给新船舶所有人前,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实际控制人不一致。虽然船舶买卖双方约定了指示交付,但未经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通过“指示交付”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进一步优化了转籍登记办理服务流程,消除海船转籍登记的空档期,最大程度减少了因办理转籍登记而产生的时间成本与行政成本,更加有利于维护新旧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的权益。因此,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海船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确保不因船舶所有权转移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作业。

 

三、案例中,C公司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登记时将船舶已登记的光船租赁情况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在原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备注变更信息。如果光船租赁合同期满,C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来源:山东海事